公司担保的对外效力有哪些
缙云刑事律师
2025-04-17
(一)公司按章程由董事会或股东会、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担保,相对人善意时,可放心与公司签订担保合同,因该合同有效。判断自身是否善意,即确认自己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合同。
(二)若发现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公司担保,且自身非善意,此时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,应及时调整交易策略。
(三)公司未进行决议时,若自身构成善意,可要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;若自身非善意,担保合同无效,要做好风险防范。
(四)与上市公司交易时,务必查看其是否公开披露对外担保信息,若未披露,担保合同对上市公司不发生效力。
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五百零四条规定,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,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,该代表行为有效,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。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1.公司对外担保效力判断要依据不同情形。一般经董事会或股东会、股东大会按章程决议通过且相对人善意,担保合同有效,善意即相对人不知且不应知法定代表人越权。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且相对人非善意,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。
2.公司未决议时,交易相对人善意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,非善意则担保合同无效。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须公开披露,未披露则相对人非善意,担保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。
3.解决措施与建议:公司应严格按章程规定进行担保决策,做好决议记录保存。相对人在接受担保时,要审查公司决议并关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情况,降低风险。同时公司可加强内部管理,规范法定代表人行为。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结论:
公司对外担保效力依不同情形而定,符合章程规定经决议且相对人善意则合同有效;法定代表人越权且相对人非善意,或上市公司未公开披露担保信息,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;公司未决议时,相对人善意公司担责,非善意则合同无效。
法律解析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保障交易安全与公司权益。公司按章程经董事会、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担保,相对人善意不知法定代表人越权,合同有效,这维护了市场交易稳定。法定代表人越权且相对人非善意,若让公司担责显失公平,所以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。公司未决议时,相对人善意表明其无过错,公司担责合理;非善意则合同无效。上市公司信息需公开透明,未披露担保信息,相对人难以构成善意,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。若遇到公司对外担保效力方面的问题,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,以获取准确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。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1.公司对外担保效力依不同情形判定。公司按章程经董事会、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,且相对人善意,担保合同有效。善意即相对人不知且不应知法定代表人越权。
2.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,相对人非善意,担保合同对公司无效。公司未决议时,相对人善意,公司担责;非善意,合同无效。
3.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需公开披露,未披露则相对人非善意,担保合同对其无效。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法律分析:
(1)公司按章程规定,经董事会或股东会、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且相对人善意时,担保合同有效。这里的善意强调相对人对法定代表人越权订立担保合同不知情。比如在正常的商业合作中,相对人查看了公司相关决议文件等,有理由相信担保合法合规。
(2)当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公司对外担保且相对人非善意,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。若公司未决议,但相对人善意,公司需承担担保责任;相对人非善意则担保合同无效。
(3)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公开披露,否则相对人不构成善意,担保合同对上市公司不发生效力。这是对上市公司的特殊规定,保障了公众投资者的利益。
提醒:
公司对外担保情形复杂,交易相对人应注意审查公司决议及担保披露情况。不同公司情况不同,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。
(二)若发现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公司担保,且自身非善意,此时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,应及时调整交易策略。
(三)公司未进行决议时,若自身构成善意,可要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;若自身非善意,担保合同无效,要做好风险防范。
(四)与上市公司交易时,务必查看其是否公开披露对外担保信息,若未披露,担保合同对上市公司不发生效力。
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五百零四条规定,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,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,该代表行为有效,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。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1.公司对外担保效力判断要依据不同情形。一般经董事会或股东会、股东大会按章程决议通过且相对人善意,担保合同有效,善意即相对人不知且不应知法定代表人越权。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且相对人非善意,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。
2.公司未决议时,交易相对人善意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,非善意则担保合同无效。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须公开披露,未披露则相对人非善意,担保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。
3.解决措施与建议:公司应严格按章程规定进行担保决策,做好决议记录保存。相对人在接受担保时,要审查公司决议并关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情况,降低风险。同时公司可加强内部管理,规范法定代表人行为。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结论:
公司对外担保效力依不同情形而定,符合章程规定经决议且相对人善意则合同有效;法定代表人越权且相对人非善意,或上市公司未公开披露担保信息,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;公司未决议时,相对人善意公司担责,非善意则合同无效。
法律解析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保障交易安全与公司权益。公司按章程经董事会、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担保,相对人善意不知法定代表人越权,合同有效,这维护了市场交易稳定。法定代表人越权且相对人非善意,若让公司担责显失公平,所以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。公司未决议时,相对人善意表明其无过错,公司担责合理;非善意则合同无效。上市公司信息需公开透明,未披露担保信息,相对人难以构成善意,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。若遇到公司对外担保效力方面的问题,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,以获取准确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。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1.公司对外担保效力依不同情形判定。公司按章程经董事会、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,且相对人善意,担保合同有效。善意即相对人不知且不应知法定代表人越权。
2.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,相对人非善意,担保合同对公司无效。公司未决议时,相对人善意,公司担责;非善意,合同无效。
3.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需公开披露,未披露则相对人非善意,担保合同对其无效。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法律分析:
(1)公司按章程规定,经董事会或股东会、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且相对人善意时,担保合同有效。这里的善意强调相对人对法定代表人越权订立担保合同不知情。比如在正常的商业合作中,相对人查看了公司相关决议文件等,有理由相信担保合法合规。
(2)当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公司对外担保且相对人非善意,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。若公司未决议,但相对人善意,公司需承担担保责任;相对人非善意则担保合同无效。
(3)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公开披露,否则相对人不构成善意,担保合同对上市公司不发生效力。这是对上市公司的特殊规定,保障了公众投资者的利益。
提醒:
公司对外担保情形复杂,交易相对人应注意审查公司决议及担保披露情况。不同公司情况不同,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。
上一篇:2025交通事故死亡赔偿误工费吗
下一篇:暂无 了